能源与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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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08 17:26  

 

 

 

中原工学院能源与环境学院文件

能环院201917




 


能源与环境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教学、科研正常开展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九类:1.爆炸物品;2.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5. 自燃物品; 6. 遇湿易燃物品;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学校实验管理中心及保卫处等部门领导下,学院成立化学危险品管理领导小组,实验中心具体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申请、购买、存贮、使用、操作管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管理职责:

1、各系(室)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各系(室)主任要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

3、实验室借用人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化学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要及时上报。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须专用房间或专用储存设施(柜)内存放、实行两锁、两人保管、两人同时存取的管理制度,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确保安全。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通风良好,不得超量储存。

第八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九条  压缩气体(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 Kg/m2)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实验室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账目登记工作,经常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房间应符合安全条件,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装置。

第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实验室,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剩余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实验室严禁存放大量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对于领用剧毒、强酸强碱、爆炸危险品要限量发放。使用领用时,应提请申请报告,说明数量和用途,报实验室主任审查批准,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领取,并做好使用记录,并对剩余量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严加管理。

第十五条  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及时处理,严禁随意抛洒,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

第十六条   凡需要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均需填写化学危险品申请审批表,经系(室)主任审查批准,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审批,统一由采购人员组织购买。

第十七条  对剧毒、放射性物品,经学院领导和学校领导审批后,报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购买。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

第十八条  对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包装,并贴好信息齐全的标签,及时送学校中转站或收集点。

第十九条  无大量存放化学废弃物的现象,定时清运化学实验废弃物。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能源与环境学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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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学院办公室          20196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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