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工学院能源与环境学院文件
能环院〔2019〕17号
能源与环境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教学、科研正常开展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九类:1.爆炸物品;2.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3. 易燃液体; 4. 易燃固体;5. 自燃物品; 6. 遇湿易燃物品;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毒害物品;9.腐蚀物品。
第三条 进入实验室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学校实验管理中心及保卫处等部门领导下,学院成立化学危险品管理领导小组,实验中心具体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申请、购买、存贮、使用、操作管理、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管理职责:
1、各系(室)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各系(室)主任要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
3、实验室借用人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化学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要及时上报。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须专用房间或专用储存设施(柜)内存放、实行两锁、两人保管、两人同时存取的管理制度,并做好详细的记录,确保安全。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通风良好,不得超量储存。
第八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九条 压缩气体(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如:氧气不少于2 Kg/m2)。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实验室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账目登记工作,经常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房间应符合安全条件,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装置。
第十二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实验室,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剩余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实验室严禁存放大量化学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对于领用剧毒、强酸强碱、爆炸危险品要限量发放。使用领用时,应提请申请报告,说明数量和用途,报实验室主任审查批准,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领取,并做好使用记录,并对剩余量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严加管理。
第十五条 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及时处理,严禁随意抛洒,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
第十六条 凡需要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室,均需填写化学危险品申请审批表,经系(室)主任审查批准,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审批,统一由采购人员组织购买。
第十七条 对剧毒、放射性物品,经学院领导和学校领导审批后,报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购买。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
第十八条 对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包装,并贴好信息齐全的标签,及时送学校中转站或收集点。
第十九条 无大量存放化学废弃物的现象,定时清运化学实验废弃物。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能源与环境学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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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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