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环境学院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及器材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重要工具。学院对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行由学院负总责,实验中心进行管理的责任制。实验中心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实验室项目,应按照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及项目建设“三同时”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
新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 凡更新、新配消防设施、器材的,应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产品达到相关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标志、应急照明系统以及实验室内等处的其它消防设施。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实验人员须经过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培训,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基本结构、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台帐及“三定”管理制度,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好用。
第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台帐宜包括以下内容:
设施(器材)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配备时间、更换(维修)时间、使用情况等。
第九条 移动式灭火器材管理。
(1)日常管理
1.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其配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要求执行。
2.移动式灭火器实行“三定”管理,即定人、定位、定期。
移动式灭火器定点放置,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随意移动,用后要及时复位。
(2)检查和维修管理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灭火器的维修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应严格按照下表进行维修。
灭火器类型 |
维修期限 |
干粉灭火器 |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当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3)灭火器的报废管理:
1.当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铭牌不清,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e被火烧过。
2.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灭火器类型 |
报废期限(年) |
干粉灭火器 |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10 |
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 |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第十条 消火栓的管理。
1.室内及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压、阻塞、迁移、拆除或占用。消火栓应统一编号,非事故状态下,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室内消火栓内物品。
2.室内消火栓参照灭火器的管理,进行“定人”管理,确保内部附件的齐全、完好。
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设施、器材的完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