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环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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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学院本科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办法
2019-12-25 11:25  

 

能源与环境学院

本科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各专业毕业要求的达成,规范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合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目的

(一)定期获取课程目标对课程体系、毕业要求的支撑效果;

(二)为课程体系的修订提供依据;

(三)对毕业要求的修订提供依据。

第三条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依据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与支撑课程关联矩阵及其权值;

(三)专业主要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与评价报告;

(四)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问卷调查。

第四条  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两年一次。

提交时间:每个评价周期的第二年9月底提交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分析与评价报告。

第五条  评价方法

(一)可选择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或两种相结合。依据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内涵确定评价方法。

(二)定量评价法

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度可以按如下方法之一确定:

1. 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计算方法(一)

1)计算课程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

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与评价报告中,除提供课程各目标项的达成值外,同时计算课程大纲中确定的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值。如果只有1项课程目标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则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度就等于课程目标达成值。如果多个课程目标项支撑1个毕业要求指标点,则多个课程目标分值之和的实际值与理论值之比就是该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度。

当课程考核结果中存在不及格的学生时,用如下方法计算该课程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度:

用及格以上的学生考核成绩计算其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

通过补考、重修等环节达到及格的学生,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按照0.6计算。

用如下加权求和公式计算毕业要求指标点最终的达成度。

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

2)实际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选取强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课程对应的达成度,乘以该指标的权值就是该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实际达成度。

3)根据每项毕业要求中指标点的达成值计算结果决定毕业要求达成的结果为达成未达成

2. 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度计算方法(二)

1)课程权重分配:根据毕业要求指标点与对应课程的教学大纲及课程分配情况,给予各门课程权重值(目标值),支撑某一指标点的所有课程的权重值相加和为1.0

2)当权重值确定以后,可以通过下面的公式,对各门课程达成度进行评价,得到某年度某门课程的实际评价值:

课程实际评价值=目标值×(学生成绩平均值/该课程理论值)

其中,学生成绩平均值为当年专业所有学生的成绩的平均值;理论值为该门课程与某一指标点对应的所有试题的分值总和。

3)将支撑某一指标点的所有课程的实际评价值相加,即得到该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度评价值。

4)将某一毕业要求对应的所有指标点的达成度评价值取平均值,即得到该毕业要求的达成度。

    (三)定性评价方法。定性评价方法是对毕业要求中不宜量化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进行间接评价,适用于非技术性指标点的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可依据毕业要求预先设计能反映毕业要求中非技术性指标点的定性评价调查表,每位专业毕业学生完成调查表。最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找出达成情况最差的指标点,分析达成差的问题与原因,为下一轮改进提出建议。

    (四)毕业要达成度评价小组也可采用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毕业生的毕业要求达成度情况进行辅助评价。

第六条  责任人和评价小组

(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

(二)评价小组: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

(三)审定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七条  评价流程

(一)授课教师对课程目标进行评价,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分析与评价报告;

(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工作小组,制订调查问卷,给应届毕业生发放问卷,回收问卷;

(三)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工作小组,根据课程目标达成分析与评价报告和回收问卷,对毕业要求进行达成评价,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分析与评价报告;

(四)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报告;

(五)专业在年度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报告中明确改进措施,对达成度低的课程反馈给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建议修订教学大纲,或者监督教师改进教学方法。

第八条  评价结果的利用

(一)专业负责人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时根据毕业要求达成度结果,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为下一轮修订课程体系和毕业要求提供依据;

(二)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业教师学习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报告,根据改进建议改进课程体系、教学环节、支撑条件等;

(三)教师认真阅读毕业要求目标达成分析与评价报告,依据报告的建议设计新一轮授课教学方法。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能源与环境学院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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